(人寿保险怎么样)“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区别在哪?
问:如果保险公司分立、合并或依法撤销后,保险合同保额会不会受到影响?因为听有些保险业务人员说早保险法有规定,保额会打8折,那些小保险公司价格低,就是为了圈钱,然后跑路,让接管的公司受损失?
答:首先,我们得分清楚“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只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而保险法第92条规定中,只是针对的是“人寿保险”,而不是所有的“人身保险”。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那么如果是“非人寿保险”,即使投保人是个人,投保人也可能因保险公司经营不善而发生损失,虽然这种风险很小。而如果是“人寿保险”,即使保险保障基金没有全额补偿受让保险公司,客户的合法利益也是要保护的,也可以说,差额部分由受让公司承担。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因此,我们只要购买了“人寿保险”,那么不管保险公司怎么发展,您的利益都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不要在意保险公司的大小,大家在法律面前都是一样的,我们只要保证自己的“人寿保险合同”,没有问题就好!